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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工商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1-09
【字体:

各区县税务分局、工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依照执行。各区县税务分局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售印花税票的手续,双方务于1990年1月31日前办完。按通知规定付给的营业执照粘贴印花税票的代售手续费,用于有关业务开支。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工商局

一九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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