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428《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对财产保险合同从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改按保险费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计税贴花,因此,市局财税三〔1989〕3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37号通知关于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的规定。应同时停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