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天津有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11-02
【字体: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据了解,目前广告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公司与客户和新闻单位分别签订广告合同。两个合同广告金额完全相同。广告公司按广告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新闻单位取得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告合同。为了照顾广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平衡税收负担,对上述广告合同的计税贴花,暂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对第一种方式,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双方均按合同所载计税贴花。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公司按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计税贴花;新闻单位按照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二、对第二种方式,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均按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