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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税三〔1990〕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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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际货运应税凭证的确定和税款的计算缴纳问题

(一)国际铁路货运的托运人应以铁路运单的报销凭证联作为应税凭证。由于托运人须将此报销凭证送交中国银行办理结汇,不再退回。为了便于计税,暂以托运人自制的报销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承运人以运行报单副本作为应税凭证。

(二)国际海运的托运人以提单的报销联或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承运人以提单副本或运费结算凭证为应税凭证,如提单副本在航运部门使用,不便计税,暂以与提单副本相对应的运费结算账单作为应税凭证。

承运人应按本程运费计算缴纳印花税,即按全程运费减除二程运费、装箱劳务费(承运人自行装卸货物的不予减除)后的余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额。

(三)国际航运货运承运方在收取运费的同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货运单费别栏内增列“印花税”项目,填入代扣的印花税额。托运人所持已扣税的货运单报账联,同时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承运人所持的货运单财务入帐联,同时作为计算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原始凭证。

(四)承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尚未实行代扣的,由托运方自行缴纳;实行代扣的,由承运方代扣汇总缴纳。代扣汇总缴纳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仍应自行缴纳。

二、汇总缴纳和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期限,由承运人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所在地税务分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已完税的应税凭证,必须加盖“印花税已汇总缴纳”专用章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退补手续。

五、委托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代扣印花税的管理和监督。

六、税务分局应根据代扣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5%的手续费,手续费用于有关人员的报酬或奖励,以及有关业务开支。

七、关于公路运输结算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办法另文规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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