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所书立的凭证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和个人租赁(借出)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收取折旧费或其他名称费用所书立的凭证,均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二、承租人租赁印花税列举范围的财产又转租给他方所书立的凭证,仍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计税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