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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如何划分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1〕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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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市局以税三〔1991〕43号文件转发)第八条中规定:“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现根据《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就“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如何划分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同业拆借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同业拆借的利率最高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日拆性贷款利率的30%。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否则,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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