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税务分局,开发区、保税区税务分局、涉外稽征分局,五县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9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1、关于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如何贴花问题。
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账簿应按规定贴花。对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按市局税三〔1988〕3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2、关于“收购部门”的解释问题。
“收购部门”的范围系指农村的供销社和纯商业收购部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比照。
3、关于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计税贴花问题。
应税金额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关于权利、许可证照贴花问题。
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证照征收。未列举的证照不予贴花。
5、关于资金帐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应如何掌握问题。
因企业规模大小不同,难以划分档次,可由各分局自行掌握。对确属应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可掌握在年度内分次贴足印花。
6、关于应税凭证贴花的时限问题。
纳税人的合同、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应在6月底前贴花完税,但对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1994年1月1日后增资的企业,其资金账簿可在明年年初一次贴花完税。
7、关于各单位使用的表格、样章问题。
印花税所用的各种表格、样章等一律沿用原印花税有关表格、样章。
8、关于印花税的征管分工问题。
按现行涉外税收管理的分工进行征管。
市局以前有关印花税征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天津市地税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