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天津有效

天津市地税局
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15
【字体: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的规定"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免税期已满,应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收印花税。请通知各有关企业在一九九四年九月底以前补缴应纳印花税。逾期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天津市地税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