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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
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有价证券的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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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最近部分税务分局询问金融部门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如何贴花。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关于金融单位代保管的有价证券所开立的代保管有价证券凭证,保管方与被保管方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计税贴花,以收取的保管费用为计税依据。

特此通知。


天津市地税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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