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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印花税款和代售印花税票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2〕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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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税务机关名称修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印花税税源控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局与市房管局协商同意,由各区税务局委托市房管局产权处和各区房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在商品房买卖、产权转移、房屋租赁、领受房屋产权证时代征印花税款。

一、代征范围

商品房购销(买卖)合同、房产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

二、计税依据、税率

商品房购销(买卖)合同以合同所载购销(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购销(交易)金额万分之三的税率贴花;房产产权转移书据(即存量房产权转移)以书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书据所在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税贴花;房屋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的税率贴花;房屋产权证按件贴花五元。

三、代征程序

(一)各区税务局分别与各区房管部门、市房管局产权处与主管税务局建立代征关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颁发《委托代征证书》。上述“协议”和“证书”文本内容由市局统一制定。

(二)每份凭证纳税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房管部门代征,按规定给纳税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在缴款书的每联加盖代征税款标志章,于纳税人到银行缴纳税款后,房管部门在其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三)各区税务局区房管部门代征印花税实际入库的税款的3%支付代征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并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各区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与各区房管部门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征单位代征印花税的辅导、检查和监督。

(五)对于代征税款中使用的票据管理及手续,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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