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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
关于对国际货运运费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外〔2004〕2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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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注释:第三条废止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各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经研究,现对国际货运运费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印花税,应由实际收取和支付运费的承、托运双方分别就运费结算凭证,按货物运输合同税目贴花,其中,承运人以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作为应税凭证;托运人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应税凭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托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货运业务,其结算的运费属于代垫性质,收取和支付运费的结算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关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的规定,外地托运人委托我市货运代理企业办理国际货运业务,应在我市缴纳印花税。

三、为便于托运人按运费贴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开具运费结算凭证结算收入时,必须在“收费内容”栏中分别列明运费、货运代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地税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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