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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5〕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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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严格执行房产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十条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办理定期困难减免的具体条件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自用房屋按原值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其闲置未利用房屋房产税。具体条件界定为:

1、完全停产企业;

2、因自然、气候条件导致季节性停产企业;

3、因遭受自然或意外灾害的企业。

二、纳税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以下减免税照顾。

1、完全停产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特殊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仍无法解决下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困难的,可按租金收入比例减免房产税。

2、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遇到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天津市政府另行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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