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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武清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1〕3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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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武清地税分局:

你区于2000年10月29日撤县设区后,当时考虑到你区实际情况,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暂按5%税率征收。为依法治税、体现税法的严肃性,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天津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调整为7%。

该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市局地税三〔2000〕9号通知的第二条同时废止。



市地税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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