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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启用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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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按照我省税收征管系统换版工作的部署安排,为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工作,决定启用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启用的新修订纳税申报表包括以下税种: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以上税费时,应按照新修订的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填写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其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使用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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