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业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的需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启用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新修订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税收发展变化,按照便利办税人、有利于征管以及适应税收信息管理现代化需求的原则,对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相继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等文件,对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按照总局的部署要求,结合税收征管软件换版升级,我省决定于2016年10月1日起启用新修订后的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新申报表范围。本次启用的新修订纳税申报表包括以下税种: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以上税费时,应按照新修订的纳税申报表(含税源明细表)填写申报。
(二)关于政策依据。此次我省公告实施的新修订申报表,全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实施的统一式样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其中,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可以在地税机关门户网站等查询上述文件和相关政策,了解新申报表修订内容、填写要求等,以便准确填写。
(三)关于实施时间。本公告发布的新修订纳税申报表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使用的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