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中的相关规定,省地税局发布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现对相关修订解读如下:
一、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中第二条的规定。
三、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审核建筑安装单位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包含质量保证金。对于开发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未开具发票或未付款的,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成本并加计扣除。”;修改为“审核建筑安装单位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是否包含质量保证金。对于开发企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建筑安装单位未开具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计入成本并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