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集体企业和其他财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扶持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企业税后利润补充和单位投入资金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记载其本身业务的账簿暂不贴印花,从事本身业务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账簿应按规定贴花。
三、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第一次贴花较大难以承担,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河南省税务局
198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