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现将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包括省科委委托的登记机构)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代售印花税票,监督纳税人依法贴花与注销。并按实际代售印花金额付给5%的代售手续费。凡应征收而未缴纳印花税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不能亨受有关优惠待遇。
二、书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应按各方所持合同全额贴花。技术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其中技术转让合同的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三、各类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应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一角以上的尾数不足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征,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技术合同,可先按五元定额贴花,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其报酬金额应计税贴花。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