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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工作的通知


豫税地〔1990〕7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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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现将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技术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包括省科委委托的登记机构)在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代售印花税票,监督纳税人依法贴花与注销。并按实际代售印花金额付给5%的代售手续费。凡应征收而未缴纳印花税的技术合同,不予登记,不能亨受有关优惠待遇。

二、书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应按各方所持合同全额贴花。技术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其中技术转让合同的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三、各类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应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一角以上的尾数不足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征,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技术合同,可先按五元定额贴花,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其报酬金额应计税贴花。

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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