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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税函发〔1992〕12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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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 税务 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现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部分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对财政部门不拨付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各类形式的影剧院,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文化宫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可比照公园、名胜古迹办理,即供公共参观游览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占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出租的房产、土地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和占地,均应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供销社系统从事行业管理行政性工作的县社、市地社、省社本身自用的房产和占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以上单位的房产和占地用于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不属免税范围。

四、地、市、县公路段的房屋和占地,凡在开征区范围的,不管其核算形式如何,均应在当地交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五、房屋多次转租,只就第一次出租时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再转租,不再征收房产税,可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凡不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的房屋租金收入,仍一律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建制镇的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规定办理,各级税务部门要注意履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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