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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期货货物征收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5〕2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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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郑州市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4号通知和我局豫国税函发〔1994〕03号通知对期货货物征收增值税作了明确规定,鉴于期货交易的特殊性和集中性,为了更好地搞好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以会员单位为纳税人。无论是客户或会员本身发生的实物交割或仓单转让业务,一律视作会员单位本身的业务,由会员单位统一交纳增值税。

二、凡是会员单位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都必须在交易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1、  凡会员单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管辖范围的,不管是否具备法人条件,均应向交易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办理有关手续。

2、会员单位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3、会员单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帐号证明;(4)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虽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有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领购使用。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会员单位及其它单位不得领购使用。

2、会员单位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要派专人(两人以上)、专车到交易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初次购领时,应提供购票申请,携带盖有“一般纳税人”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单位介绍信和法人委托书等有关证件;再次购买时,除携带上述的有关证件外,还应携带已填开过的旧票,交验旧领新;税务机关在售票时,实行限量供应(每次限发售每个会员单位一本)。每次购领时都必须在发票“销货单位”行加盖本企业有关印章。

3、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专人保管,专柜(保险柜)存放,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

4、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专人填开。会员单位只能在交易所所在地使用,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专用发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会员单位使用,不得转借、代开、拆本使用。

6、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进行检查,每半月检查一次各会员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使用情况。

7、会员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或其它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应交税款的核算

会员单位必须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薄,并按客户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六、其他有关管理事宜,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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