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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鸡乐康产品能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豫国税函发〔1998〕32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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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濮阳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鸡乐康产品能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的请示》(濮国税发〔1998〕054号)收悉,关于对你市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鸡乐康应否按“饲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从鸡乐康产品的功能、用法、用量看,鸡乐康是用于肉鸡球虫病的预防,在饲料中添加鸡乐康,混合均匀后,饲喂肉鸡。按照你局引用的国家标准GB10647-89《饲料工业通用术语》第2.2条“饲料原料”第2.2.13款“驱虫保健剂”的解释,该产品属于“饲料添加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鸡乐康不属于“饲料”的范围,因此不能按“饲料”免征增值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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