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的政策执行问题
(一)政策的适应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1〕38号文件精神,此次政策的调整仅适用于银行,暂不包括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银行应收未收利息数额的确定
对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的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数额以2000年底的应收未收利息账面数额为准,已核销的坏账不准冲回。对于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机关应监督其调增利息收入。
(三)应税营业额冲减的报批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2000年底以前银行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但须进行报批。报批应依据“分年报批,按季冲减”的原则进行。即每年年初(第一季度内),纳税人应将当年冲减的应税营业额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季进行冲减。每季度的具体抵扣金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具体报批手续是:各银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填写《银行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报送会计报表等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省辖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验,并提出具体意见后,将各纳税人的审批资料和按各专业银行分别汇总的数据上报省局审批。
对2001年起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的调整可直接冲减,不用再履行报批手续。
(四)冲减时间
按照规定,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至于某个纳税人在5年内具体几年冲减完,原则上尊重纳税人意见。每年冲减数额特别大的,各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纳税人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五)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协凋
银行向国地税两家缴纳营业税,但营业税税基相同,按政策规定,银行应向国地税两家分别报送减免税资料,若国地两家批准的允许冲减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数字不同,银行将很难操作。因此加强与国税局之间的协调十分重要。省局在这方面已和省国税局进行了协调。各地也应加强与国税局之间的协调,解决国地税在批准过程中的衔接问题,既不能给纳税人增加麻烦,又不能增加税务部门的负担。
二、关于电信部门纳税问题
(一)有价电话卡的计税依据问题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有价电话卡计税营业额应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因此对销售电话卡收入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公用电话收入委托代征税款问题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对公用电话收入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根据目前的管理状况,对公用电话的收入难以核实,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可委托电信部门代征营业税。
(三)998/999寻呼台征税问题
中原在线公司于2000年11月成立了998/999寻呼台。该公司为发展客户,对使用该台寻呼者第一年免收月租费。今年恢复收费后,由中原在线分公司分别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销售电话卡的佣金收入问题
中原在线公司销售电话卡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比照邮政储蓄规定按邮电通信业3%税率征收营业税,对非电信企业销售有价电话卡取得的佣金收入按服务业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其他业务问题
(一)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
按照资源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申,对跨县、区的地下矿产品开采有时很难掌握,为了加强管理便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原则上应由开采矿产品的井口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跨省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省内跨地区的由省税务局决定;地区以内,由省辖市税务局决定。
(二)关于房地产公司纳税的业务问题
目前有些房地产公司通过不同途径以商品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上述行为,应以收到银行贷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三)如何划分雇员与非雇员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雇员与非雇员的划分,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只要企业为员工向政府部门交纳了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基金,就视为雇员,否则就视为非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