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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2〕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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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省内跨市、县(区)经营的,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在加油站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不实行汇总缴纳。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三个附报资料,由于尚未纳入我省的电子申报软件,目前可由加油站暂时报送纸质资料。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总局为加强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一方面,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取得加油站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征收、管理、稽查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该办法在我省的顺利实施。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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