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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2〕1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23
【字体: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自1998年7月1日以来,我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各项代扣代缴管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也发现有一些地方在《资源税管理证明》上存在管理混乱、领用手续不健全,甚至有虚开、错用税率等现象。为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管理办法,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资源税管理证明》必须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销售发票及完税证或税票一同使用。税务登记证或个人身份证地址要与《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方税务机关地址一致。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省辖市税务局严格按照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其登记、领用、开具、审批及注销制度。

新的《资源税管理证明》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不带编号的《资源税管理证明》同时废止。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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