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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7〕1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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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一项中“凡不能准确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废止,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中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废止;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三项废止。参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注释:内容修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一)项、(三)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五条“土地是指转让土地或以转让土地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通知》清算条件(二)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清算手续。

(二)对转让土地或以转让土地为主的(建筑物占总售价30%以内)纳税人,原则上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报送的资料除按《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填写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表(一)(二)(见附件二)、报送清算前的各月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体的扣除项目问题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一体(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的,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凡不能准确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审核签证

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另行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函〔200422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一)核定征收率

普通标准住宅   1.5%

普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3.5%

土地           5%

土地是指转让土地或以转让土地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应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二手房转让的核定征收率

对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 ,按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清算手续。对不符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率为:普通标准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2%。

六、新老政策的衔接

(一)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7年2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核定征收率。转让土地的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

已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算。

(二)自2007年2月1日起,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一律改按项目进行清算或核定。

(三)本《通知》执行之日起,纳税人需调整征收方式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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