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通知》清算条件(二)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清算手续。
(二)对转让土地或以转让土地为主的(建筑物占总售价30%以内)纳税人,原则上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报送的资料除按《通知》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填写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表(一)(二)(见附件二)、报送清算前的各月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体的扣除项目问题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用房同一体(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及办公用房)的,在计算扣除项目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凡不能准确计算扣除项目和增值额的,不得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审核签证
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另行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函〔2004〕22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一)核定征收率
普通标准住宅 1.5%
普通标准住宅及土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 3.5%
土地 5%
土地是指转让土地或以转让土地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应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二手房转让的核定征收率
对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
,按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清算手续。对不符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率为:普通标准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2%。
六、新老政策的衔接
(一)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7年2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核定征收率。转让土地的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
已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清算。
(二)自2007年2月1日起,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一律改按项目进行清算或核定。
(三)本《通知》执行之日起,纳税人需调整征收方式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