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要求,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推动税收管理的精细化、现代化,我局结合实际,决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启用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由纳税人在进行车船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时使用。
二、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内税联字〔199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7〕31号)中的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