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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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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将正文中“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简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规定,现将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自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期限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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