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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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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将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现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报告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6日



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管理,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 清算对象

第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五)企业在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外)中被合并或者被分立不再继续存在;

(六)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七)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八)企业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


第三章  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第四条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或者,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在清算处置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公允价值或实际成交价。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按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清算费用是指企业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

清算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税=(企业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率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一律适用法定税率25%。

第六条  企业在清算期间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的,仍须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四章  企业清算申报程序

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报告表》,并附送表中清算事由所对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实际经营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九条  企业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并结清税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资产盘点表或者财产清单;

(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结束尚未处置的资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企业在办妥清算申报,结清税款后,按照注销登记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  税务机关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清算报告事项,转交相关科、股(所)处理,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税务债权;辅导企业对正常生产经营期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转交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工作领导小组。清算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调查核实企业清算情况,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确认清算所得;确定企业应缴纳的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形成调查审核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核通过后,在调查审核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

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的局长、分管副局长、相关管理科(股)长等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清算所得税管理台账,逐户登记注销企业清算所得税情况,并按照征管档案资料管理的要求将有关的企业清算、注销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清算期开始

时间

 

清算组联络人员

 

联系电话

 

清算原因及附送资料(在以下相应位置划“√”)

□ 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附送企业章程

 

□ 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附送相关决议文件

 

□ 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附送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

 

□ 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附送法院裁定文书

 

□ 企业在重组中被合并或者被分立不再继续存在的,附送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 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附送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附送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 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附送相关证明文件

□ 其他附送资料

   资料名称: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受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声明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清算期开始时间:填写企业实际终止生产经营进入清算期的日期。

2、本表一式两份,报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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