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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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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删除第三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现将部分房产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建制镇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内政字〔2006〕371号)明确了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此规定仅指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农牧民自有房产自用于非经营的农林牧渔业和居住用房不征收房产税。对其他范围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用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一)划拨土地如何计价征收房产税

对企业未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开发成本、费用的无偿划拨土地(主要是老国有企业),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价值评估,该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所以不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二)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

对买地建房的,应将有关地价结转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确定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

(三)房产税计税依据土地价值中容积率如何计算

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需给予一定照顾,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税。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属于“大地小房”可仅将部分土地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入的土地面积按应税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反之则应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该宗土地面积

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三、关于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减免房产税的问题(废止)

(一)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不再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办理减免房产税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盟市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因遭受自然灾害减免房产税的审批权限应集中盟市级(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下放。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人,需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文件及相关证照、报表等。

(三)各盟市(含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批准减免的房产税企业做好有关资料的备查工作,并建立地方税减免台账,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以备后查。

四、关于对工程决算前已使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对工程决算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房产,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暂估入账,并以暂估入账价值计算交纳房产税。工程决算后,纳税人应自工程决算之次月起,按实际决算金额调整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并于工程决算之次月,对工程决算前己纳的房产税与依实际决算金额计算的应纳房产税之间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手续,但不计算征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牧渔业用房征免房产税的批复》(内地税字〔201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地税字〔2011〕96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7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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