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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取消五项无谓证明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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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两个自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128号)要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对现行税收征管工作中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取消的五项无谓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自2016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涉税事项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取消无谓证明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来源

1

《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条第二款: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2

《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第三条: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3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第一条: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二条: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

《铁矿石单独核算课税数量证明材料》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第一条:自20155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5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二条: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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