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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事项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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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于2023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及相关法规规定,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类别

(一)核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纳税人困难性减免。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二)备案类。除上述纳税人困难性减免以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减免税的核准与备案

(一)权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办理。省直属税务分局执行县(市、区)税务局权限。

(二)程序、文书及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中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减免内容,以及《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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