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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胜利油田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鲁税一〔1994〕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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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本文失效。

注释: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12〕47号)文件,本文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自201271日起废止。


东营、潍坊、济南、淄博市、德州、滨州地区税务局:

新税制执行以来,东营市税务局曾多次反映并以东税一[1994]26号文请示有关胜利油田的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纳税地点规定精神,鉴于胜利油田生产销售原油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资源税属省级以上财政收入的情况,经研究同意明确如下:

一、胜利油田总机构和在我省内的分支机构生产销售原油实现的增值税、资源税,由胜利油田汇总向其所在地东营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胜利油田所属分支机构生产销售原油所实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胜利油田总机构按规定计算并在向东营市税务机关纳税的同时,汇拨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市或县税务机关。

三、其他各税的缴纳地点维持现行规定。即分别由胜利油田总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

以上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对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资源税地点问题的请示

东税一[1994]26号

省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鲁财税字[1994]第4号文件通知要求,我们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胜利石油管理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及胜利油田缴纳资源税地点问题请示如下:

一、胜利石油管理局1993年跨地市原油产销及缴纳资源税情况

胜利石油管理局1993年生产原油3270.2万吨,销售原油3154.9万吨,其中东营地区2709.1万吨,滨州240万吨,寿光77.64万吨,高青47.38万吨,商河33.65万吨,德州170.5万吨,桓台0.8万吨。93年胜利石油管理局实现资源税已按各地市的产量及适用单位税额计算汇拨了上述有关地(市)或县。

二、对胜利石油管理局原油资源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意见

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原油资源税按照我省财政体制全归省级收入,若再按原纳税办法由油田分别汇拨,一是无形中给胜利油田增加工作量,二是也不便于统计上报有关资料,影响资料的完整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的规定,我们意见胜利石油管理局实现的资源税由省局确定在核算地集中交纳。

以上请示当否,请审示。


一九九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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