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失效)
二、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城镇内(包括工矿区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由各市、地区税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废止)
三、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废止)
四、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由各市、地区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四条修改为:“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的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向房主交纳租金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对企业范围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在未利用前,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废止)
一九九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