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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鲁地税地字〔1996〕第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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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对本文进行了修订。

第四条废止, 第六条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近据各市地反映,房产税有些政策不统一,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其房屋评估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纳税人资产都需进行评估。对于纳税人的房产,评估后已对帐簿上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从房屋原值变动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帐面房产值征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征税问题

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税。对租金收入提供不实的,由当地地税机关据实核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为: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税。对租金收入提供不实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据实核定。)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待出售房产在出售前是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待出售的房产属于企业的开发产品,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因此,此类房产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用于出租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福利企业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废止)

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各地要做好审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免税单位出租房屋征税问题

对于国家机关、团体、部队等免税单位出租的房屋,不属于免税范围,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集贸市场用房征免税问题

集贸市场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省局曾以(87)鲁税三字25号通知下放各市地根据市场建设和租金收支的具体情况确定。近几年,我省市场建设发展较快,已形成规模,应按新的情况划分征免。对集贸市场用房按下列原则掌握:对简易市场的房屋,可继续给予免税照顾,对新建的较繁华的市场用房按规定征税。具体划分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删去第六条)

七、企业、单位的职工宿舍的计税问题

企业单位的职工宿舍,凡在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记载房产价值的,应按房产原值征税;对企业固定资产帐不记载房屋价值而出租的职工宿舍,可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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