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配合(修改为:加强工作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文),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征收管理制度,强化源泉控管手段,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当地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真实可靠的房地产交易情况资料,并严把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关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关,配合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搞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二、加强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管理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衔接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转让房产行为的合法性。做人报告及申请价格进行确认后,应责成纳税人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同时,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内容填写“房地产转让情况通知单”(“通知单”式样附后),及时通知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当地税务部门);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后,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应责成其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通知单”的传递程序及印制工作,由各市、地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各市税务部门)商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确定。
三、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征管需要,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土地评估资料;土地评估机构不健全或未按要求提供评估资料的,各市、地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各市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和省土地管理局,重新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修改为:各级税务部门)应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定期搞好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工作,对非法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转让房地产行为规避成租赁行为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缴其应纳税款。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房地产转让情况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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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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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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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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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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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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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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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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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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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类别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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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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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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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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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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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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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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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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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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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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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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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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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建筑物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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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地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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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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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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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宗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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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确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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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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