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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关契税政策管理事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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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地税农发〔2001〕26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就有关文件内容重新公布如下。

以出让方式承受土地的单位,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出让合同签定的当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不仅是受让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还应包括受让者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安置费、补偿费等;对于成交价格不好确定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土地评估价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贷,经司法机关裁定,土地、房屋权属归金融企业所有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对法院裁定后虽未执行,因房地产权属已发生转移,也应照章征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院下达裁定书的当日,计税依据按照该宗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上述文件内容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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