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地税农发〔2001〕26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就有关文件内容重新公布如下。
以出让方式承受土地的单位,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出让合同签定的当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不仅是受让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还应包括受让者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安置费、补偿费等;对于成交价格不好确定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土地评估价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以土地、房屋权属抵贷,经司法机关裁定,土地、房屋权属归金融企业所有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对法院裁定后虽未执行,因房地产权属已发生转移,也应照章征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院下达裁定书的当日,计税依据按照该宗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上述文件内容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