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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有关契税政策管理事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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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济市地税局请示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地税农发〔1998〕第45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就有关文件内容重新公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在原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和用途内,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的当日;如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转让承受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当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先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再按以上规定执行。

凡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权属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反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文件内容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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