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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若干契税政策管理事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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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征免契税的批复》(晋地税农发〔2004〕2号)有限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就有关文件内容重新公布如下。

国有企业改革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使用权的,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依法作价出资、入股、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时,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应依法征收契税。

上述文件内容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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