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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港资企业征免契税有关政策管理事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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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注释:继续执行。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港资企业是否免征契税的批复》(晋地税农发〔2002〕29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就有关文件内容重新公布如下。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契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并规定“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港资企业承受土地权属转移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上述文件内容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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