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港资企业是否免征契税的批复》(晋地税农发〔2002〕29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就有关文件内容重新公布如下。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第一条第七款规定,《契税暂行条例》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并规定“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港资企业承受土地权属转移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上述文件内容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