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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5〕10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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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款中“具体开票规定仍应按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23号、沪国税流〔1995〕3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注释:部分废止或失效,第二款中“具体开票规定仍应按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23号、沪国税流〔19953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发生升水或贴水,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货交割结算单》中所注明的升水、贴水的数量和金额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独列明。具体开票规定仍应按照市局沪税政一〔199423号、沪国税流〔19954号文件的有关内容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合理解决期货交易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见附件1)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册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时,应当取得商品交易所出具的《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或《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见附件2、附件3),按照所注明的升贴水金额向注销人开具,并将升贴水单留存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12月1日前注册的期货仓单交易增值税征管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升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优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帐户支付给货物注册方的一定差价金额。发生升水时,经多次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帐户向注销人收取与升水额相等的金额。

所称贴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劣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帐户向货物注册方收取的一定差价金额。发生贴水时,经多次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帐户向注销人支付与贴水额相等的金额。

五、本通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

1.××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式样)

2.××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注册升贴水单(式样)

3.××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注销升贴水单(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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