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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重申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2〕1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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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注释:部分废止或失效,第二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各区县税务局:

近日,市局收到《市司法局关于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关事项说明的函》(沪司发基层〔2002〕70号),明确认定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现就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重申如下:

一、脱钩改制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即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统一按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所二〔2001〕2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律实行查帐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2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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