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部分单位来函,要求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的流转税征收问题予以明确。
据了解,个人使用过的物品通过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是个人委托拍卖机构代销旧物品的一种新的形式。因此,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09号《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点的意见,即“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的物品也可免征增值税,只就商店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本市拍卖机构受托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取得的收入,在拍卖机构单独造册、分帐核算的前提下,免征增值税,只就拍卖机构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部分征收营业税。
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