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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流转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70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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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注释:部分废止或失效,文中“因此,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09号《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点的意见,即‘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的物品也可免征增值税,只就商店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内容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近接部分单位来函,要求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的流转税征收问题予以明确。

据了解,个人使用过的物品通过拍卖机构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是个人委托拍卖机构代销旧物品的一种新的形式。因此,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09号《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点的意见,即“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的物品也可免征增值税,只就商店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本市拍卖机构受托拍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取得的收入,在拍卖机构单独造册、分帐核算的前提下,免征增值税,只就拍卖机构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部分征收营业税。

对拍卖机构拍卖个人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所取得的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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