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各分局、县局反映的印花税若干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第三产业记载资金的帐簿,其年初金额不论是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的,均按资金帐的实际金额计算贴花。
二、有些企业年初自有流动资金发生负数,可在固定资产原值数额中抵减后计算贴花。
三、在承包建筑工程中,不论是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的,所签订的合同均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算贴花。
四、以提供资金或固定资产作为联营的,应对签订联营合同中有关固定资产部分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计算贴花、联营企业对这部分投入资金或固定资产原值单独按资金帐计算贴花。投资方在下年度初的资金帐可扣除这部分资金或固定资产原值后计算贴花。
五、工商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都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均应按规定贴花。
六、私房出租中的私下合同,一经查出都作隐瞒纳税凭证论处,除按合同金额补贴印花外,并按规定从严处罚。
七、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向房产经营公司购买商品住宅,签订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其中由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产经营公司按合同全部金额计算贴花,单位就补贴金额部分计算贴花,个人按实际支付金额部分计算贴花。购房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贴花。
八、各企事业单位联建公助的住宅,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各私房户自费负担水平不一,有以原私房估价作为投资,有的由企事业单位对原私房作价买进,翻建后以优惠的低价卖给原私房户,也有原私房户投资一部分等等。因此对原私房户购买联建公助住宅签订的合同,一律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造价,就其购房的建筑面积以产权转移书据计算贴花,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按权力许可证照贴花。
九、不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来沪与我国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在国家税务局尚未明确前,只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一执凭证贴花,外商一执凭证暂不贴花。十、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除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或其他固定财产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领取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应按规定委托国内代理人贴花外,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其他凭证暂不贴花。
十一、房管部门记载以租养房的特种资金帐簿,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营业帐簿,应免贴印花;对房管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营业帐簿,仍应按规定贴花。
十二、企业和个人签订的租柜经营的合同,具有财产租赁的性质、仍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贴花。
十三、对商业采购供应、银行、保险和外贸等部门,同一类应税凭证繁多,均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凭证编号和装订成册,按凭证记载的金额汇总后计算缴纳印花税,不应按财务报表的销售额、投保额、借款额等核定比例率计算交纳印花税。
十四、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如单一凭证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可将这些免税凭证剔除后汇总缴纳印花税。
十五、外贸公司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仓库,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业的货物,为了内部结算而开具的仓单,可以不作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免贴印花。对为本公司或本企业以外单位存放的货物,签订仓储合同的,应对合同贴花,并将仓单粘贴合同上。不签订仓储合同的,所开仓单一律作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贴花。
十六、外贸等单位承办代理进出口业务与外商签订的购销、加工等合同,应由外贸等单位对签订的合同代缴印花税。
十七、印花税检查中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滞纳金,一律开具通用缴款书,并注明税款罚金。
以上各点,请遵照办理。
(市税务局地方税处注;其中第九条和第十条按财政部(89)财税第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