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件中所称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包括独立核算的加油站以及分支机构中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的企业。
二、各单位应在2002年1月10日前将所属户管中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的户数(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需单独反映)以及本次认定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