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追加出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税徐税发〔2002〕8号)收悉。经会同市司法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确定,统一以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规定登记注册的合伙人为准,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