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对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把握口径的请示》收悉。你局提出对于境外供货方以价格补贴形式给予境内购货企业的补贴,是否可不作为平销收入抵减进项税金,需市局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一文仅适用于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内供货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应作为平销收入抵减进项税额。对境内购货企业从境外供货方取得的补贴,不适用该项规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ΟΟ二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