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饲料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备案手续时,除了提供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供其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生产企业的有关证明,即复合预混料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出具生产条件认可意见的《上海市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表》(样表见附件2)。
二、经与市各有关部门征询,确定目前本市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为上海市饲料质量监督站或上海市兽药检验所。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三、本通知下发后,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则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为了加强对免税饲料产品的后续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