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