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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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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本市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完税证明的时间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于2013年4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启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具体详见附件)的主要变化及使用要求

1.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2.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3.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4.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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