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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方法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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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为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方法公告如下: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按其税务登记证上记载的地址确定;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按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凡按规定实行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按受托方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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