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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沪税地〔1993〕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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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文件有关精神,经市领导同意:从1993年4月1日起,本市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由原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款的2%提高为3%,提高计征率后,征收范围、办法及使用管理规定,仍按原办法不变。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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